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前進綠能科技有限公司、Phuan Ling Fong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前進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uan Ling Fong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651,3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5,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