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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王秀菊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被告
陳瑞莊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瑞國
被告
陳國輝
被告
鄭月
被告
陳宗明
被告
陳彥臻
被告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萬1,818元【1,372.4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萬700元/平方公尺(113年度公告現值)×18分之5(權利範圍)=789萬1,81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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