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王秀菊
- 訴訟代理人
- 查名邦律師
- 被告
- 陳瑞莊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瑞國
- 被告
- 陳國輝
- 被告
- 鄭月
- 被告
- 陳宗明
- 被告
- 陳彥臻
- 被告
- 結進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瑞昌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東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9萬1,818元【1,372.4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萬700元/平方公尺(113年度公告現值)×18分之5(權利範圍)=789萬1,81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