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國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農業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087,3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