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藝采娛樂有限公司、陳品諭、賴瑄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藝采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諭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被 告 賴瑄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88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