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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田幸艷
  • 法定代理人
    陳品諭

  • 原告
    藝采娛樂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賴瑄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藝采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諭 訴訟代理人 蘇敬宇律師 被 告 賴瑄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88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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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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