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0號
- 原告
- 王南鎮
- 被告
- 黃獻霈
- 被告
- 黃鴻興
- 被告
- 皇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蘇清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6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37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20,6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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