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逗妮開心股份有限公司、謝幗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台灣逗妮開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8,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