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鍾承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鍾承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勝賢即信達國際行銷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10,4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