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鑫旺綠能工程有限公司、蔡菁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鑫旺綠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菁青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能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4,5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