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劉明瑋即鯨吉利電子遊戲場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劉明瑋即鯨吉利電子遊戲場業 陳秋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鉦凱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㈠原告劉明瑋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㈡原告陳秋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