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沐聚合倉有限公司、黃昱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沐聚合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衡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佳任毅企業社、梁誌宏、林志佳、黃雅伶、林旻毅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