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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連良榮
被告
坤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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