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曾仁勇
- 當事人陳秀華即永鉅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告 陳秀華即永鉅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翌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9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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