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林勳煜、李姝蒓、曾仁勇
- 當事人施淑美、張閔景、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張閔景 再審被告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再審被告 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江秀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且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李姝蒓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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