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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林勳煜李姝蒓曾仁勇

  • 當事人
    施淑美張閔景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張閔景 再審被告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再審被告 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江秀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 文。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且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李姝蒓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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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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