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號
- 再審原告
- 施淑美
- 再審原告
- 張閔景
- 再審被告
-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旭宏
- 再審被告
- 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江秀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4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且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