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金鑫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淑雅、慶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美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金鑫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雅 被 告 慶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4,7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