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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4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家瑛

原 告
金鑫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雅
被 告
慶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04,7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2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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