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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丁婉容

原告
佳德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8,4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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