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98號
- 原告
- 石禮韶
- 被告
- 南寶鄉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寶高爾夫球場
- 法定代理人
- 黃英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6,1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6,1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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