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莊富智、潤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張睿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 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智 被 告 潤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79,8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