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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禾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山室內裝修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萬7,72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項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金 本金 764萬3,866元  2 利息 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5月27日(此有原告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萬3,858元 合計   768萬7,7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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