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陳薇
- 法定代理人陳敬棋
- 原告國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國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棋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崇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萬2,9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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