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聯邦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鐘思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聯邦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思亮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173,6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