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龍氏企業有限公司、凃丁素、金宏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趙志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 告 龍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丁素 被 告 金宏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19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