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2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李政鴻即鴻逸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鑫應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