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李唐列即中目黑餐飲商行(獨資商號)、陳鴻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李唐列即中目黑餐飲商行(獨資商號) 被 告 陳鴻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聲明求為:㈠被告應將登載其經營部落格(網址為https://www.tainanhui.com/2023/10/18.html)文章中「不過有聽說這間台南拉麵親友團去灌票 的因素比較大」文字予以移除;㈡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7日 內,於上開部落格及其經營之臉書「愛吃輝」粉絲專頁(網址為https://www.facebook.com/loveeathuitainan)刊登 本判決要旨5日(本院按:詳細文字參見附民卷第21頁);㈢ 被告應給付原告1,215,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 告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附民卷第3頁)。其中聲明 第1、2項均屬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開說明,應依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裁 判費;聲明第3項因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2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據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16,078元【計算式:3,000元+13,078元=16,0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