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江名菲、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林勝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江名菲 被 告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被 告 林勝一 吳孟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7,25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