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1號
- 原告
-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啓綸
- 送達代收人
- 劉奕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鴻即長雨鋼鐵工程行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63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永鴻即長雨鋼鐵工程行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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