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增加給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錦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博裕、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炯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錦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博裕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炯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給付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463,523元【計算式 :訴之聲明第1項價額+訴之聲明第2項金額=每月增加給付金額( 387,450元-153,222元)×推定存續期間30個月+436,683元=7,463 ,5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