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高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碧蘭、侯鴻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 告 高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碧蘭 原 告 侯鴻波 陳蕙蘭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9萬0,12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萬6,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