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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高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碧蘭
原告
侯鴻波
原告
陳蕙蘭
被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9萬0,1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萬6,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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