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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曾仁勇

原告
路路安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昀汶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750元(即630,000元+953,750=1,583,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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