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戴妤倩
- 原告晁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晁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妤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光撲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12,5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4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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