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進東即協通起重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陳進東即協通起重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郭俐文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台灣格信有限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8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