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車輛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詹南岩、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國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南岩 被 告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車輛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萬1,284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復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萬6,751元,並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利息 部分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1日為1萬4,533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萬1,284元 (計算式:736,751元+14,533元=751,284元)。是本件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 記 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