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翁偉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偉翔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陳亭熹律師 葛璇臻律師 被 告 好幫手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3,958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