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 原告
-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偉翔
- 訴訟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亭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葛璇臻律師
- 被告
- 好幫手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3,9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