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李志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5號 原 告 李志威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忠憲、智新寵物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