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巨豐精密有限公司、洪瑛鍈、全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鄭德勝、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祖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巨豐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鍈 被 告 全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德勝 被 告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祖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8,66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