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8號
- 原告
- 巨豐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瑛鍈
- 被告
- 全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鄭德勝
- 被告
- 天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祖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8,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