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靖海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黃璟諭、陳佩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靖海綠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璟諭 被 告 陳佩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