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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柯雅惠

  • 當事人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基此,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則應併算其價額。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億0091萬9251元, 及其中1944萬7119元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其中2833萬8798元自民國112年11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其餘1億5313萬3334元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利息。依首揭說明,上開孳息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月21日止之部分,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前』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於起訴前之孳息如附表所示共計131萬9141元,與本金2億0091萬9251元併算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億0223萬8392元(計算式:2億0091萬9251元+131 萬9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萬924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起訴前之孳息 編號 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天數) 年息(%) 金額 1 1944萬7119元 112年8月2日 113年1月21日 (152/365+21/366) 5% 46萬0717元 2 2833萬8798元 112年11月2日 113年1月21日 (60/365+21/366) 5% 31萬4221元 3 15313萬3334元 112年12月27日 113年1月21日 (5/365+21/366) 5% 54萬4203元 合計 131萬9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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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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