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村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0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