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添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 告 添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駿達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貴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2,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