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謝麗雲
- 原告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5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彥均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1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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