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宋保春、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張祐銘、上裕營造有限公司、張碩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宋保春 被 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被 告 上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 號地號土地依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109年2月4日000南土技字第000號鑑定報告書回復原狀,經鑑定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1,09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