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7號
- 原告
- 宋保春
- 被告
-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祐銘
- 被告
- 上裕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將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號地號土地依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109年2月4日000南土技字第000號鑑定報告書回復原狀,經鑑定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1,099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1,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