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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4號

請求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雯娟

原告
黃振寬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連彬翰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03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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