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4號
- 原告
- 黃振寬
- 訴訟代理人
-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連彬翰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03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894號
鄭志侖律師
連彬翰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9,03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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