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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5號

請求酌減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黃振森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志侖律師
被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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