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酌減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黃振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黃振森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被 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