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5號
- 原告
- 黃振森
- 訴訟代理人
- 侯信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志侖律師
- 被告
-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祐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89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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