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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2號

減少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谷鴻

原告
呂鳳英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律師
被告
康林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6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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