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4號
- 原告
- 大來重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英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通國際企業社、魏文欣、陳寶珠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92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通國際企業社、魏文欣、陳寶珠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5,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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