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邱忠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邱忠川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9,4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沈佩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