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0號
- 原告
- 黃天進
- 訴訟代理人
- 鄭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弘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95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弘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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