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7號
- 原告
-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益齊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㚡奇律師
- 被告
- 蔡叔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附件即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之「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交付予原告公司,應屬財產權訴訟,但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亦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