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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帳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曾仁勇
  • 法定代理人
    林建造

  • 原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為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金富為貿易有限 公司)、葉志成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909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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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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