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8 日
- 當事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建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4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為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金富為貿易有限 公司)、葉志成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909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