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號
- 原 告
- 富成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鎧合
- 訴訟代理人
- 董俞伯律師
- 被 告
- 斯磐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幸良玉
- 訴訟代理人
- 王敬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請求權基礎仍有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