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富成億有限公司、李鎧合、斯磐生態顧問有限公司、方幸良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富成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鎧合 訴訟代理人 董俞伯律師 被 告 斯磐生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幸良玉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請求權基礎仍有調查之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