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5 日
- 當事人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新展、黃鈺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泓都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新展 上 訴 人 黃鈺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585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曾盈靜